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厅管厅属各单位:
为推进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快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进程,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的批复》(交政研函〔2015〕46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推进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要素内容,整合交通运输执法门类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根据各执法单位现行有效之“三定方案”确定实际执法门类和执法区域,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辖区内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跨区域承担执法任务。取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限设置,经年审合格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限自动顺延,原执法证有效期限不再执行。
二、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在行业转型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各执法单位的指导和支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加快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8月31日